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今年,北京、重庆、四川等省市再次发布通知,试点长期护理保
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今年,北京、重庆、四川等省市再次发布通知,试点长期护理保险。
在长期护理保险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护理假也逐渐落地。为此,边肖总结了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护理假政策如下:
1.北京:每年护理假总天数不超过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哺乳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6日。
2.天津: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二十六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假。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浙江: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育儿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5日。
4.广东:每年累计护理假不超过15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年满60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给予其子女5天护理假;如果孩子住院,将给予他/她每年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实施时间:2018年2月1日
5.河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至少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至少7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3日。
6.山西:每年护理假不超过15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和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休假期间,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实施时间:2018年9月12日
7.内蒙古: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
老年人住院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给予休假陪护。独生子女陪产假每年不少于20天,非独生子女陪产假每年不少于10天。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8.辽宁:一年不超过15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十九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的护理假和陪护,每年给予子女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休假期间,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6日。
9.黑龙江: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一年累计10天。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十二条:
老年人住院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陪产假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陪产假每年累计10天。陪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8年1月1日实施
10.安徽: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子女住院期间,每年给予护理假共计20天。护理假期间,可以享受在职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022年1月1日实施
1.福建:每年护理假总天数不超过10天。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60多岁。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顾,每年给予子女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7年3月1日实施
12.江西:一年不超过10天。
《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关爱老年人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批准每年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实施时间:2018年2月5日
13.山东:每年累计不少于20个护理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2022年)征求意见稿:
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其子女每年给予不少于20天的护理假。
14.河南:每年护理假总天数不超过20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以下待遇: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15.湖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至少1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照顾住院残疾或者患病老年人的赡养人提供便利,每年给予其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独生子女在医院照顾残疾或患病老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不少于15天。护理期视为出勤,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1日
16.湖南:每年累计15天护理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以下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子女因病住院治疗期间,每年可享受累计15天护理假,视同出勤。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3日。
17.广西: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情况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父母年满60周岁住院的,独生子女可享受每年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
实施时间:2017年9月1日
18.海南: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第二十四条:
年满60周岁的父母住院期间,独生子女也将享受不超过15天的“独生子女护理假”。
实施时间:2017年9月1日
19.重庆: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0天。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需要二级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顾,每年给予其累计不超过十日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实施时间:2018年3月1日
20.四川: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天。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
老年人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天的护理时间。
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日
21.贵州:独生子女每年陪产假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天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
员工为独生子女的,陪产假累计不超过15天;员工为非独生子女的,陪产假合计不超过7天。陪护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职、晋级、加薪。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1日。
22.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在哺乳期间,她们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实施时间:2019年10月1日
23.陕西:每年不少于15天陪护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21),第四十七条:
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育儿假制度。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国家提倡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60周岁的,每年给予其子女不少于15天的陪产假。员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4.甘肃:每年不少于15天陪护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国家提倡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每年给予不少于15天的陪护假。
2021年11月26日实施。
25.宁夏: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7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
老人住院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陪护假。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7天。陪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变。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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