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民事纠纷起诉书)

原告:刘玉斌,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无极路158号1排3号,身份证号132324197608190034。原告宋世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玉斌,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无极路158号1排3号,身份证号132324197608190034。

原告宋世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

被告杜永宽,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正阳社区居委会双兴南路10号京津冀花园13号楼4单元402室,身份证号152827198211021210。

被告:张维为,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建国街1号6层63号,身份证号11010619811110014X。

要求

1.依法判决终止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

2.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车款16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宋世朝与被告杜永宽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将登记在张维为名下的奔驰车以1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过户登记在刘玉斌名下。合同还约定,双方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石家庄市法院管辖。2022年3月,原告欲将汽车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调查,该车发生过交通事故,经过大修后才过户给原告。被告转给原告时,未告知重大事故,故意隐瞒情况。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应当解除签订的合同,将购车款返还给原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特向你院提出上诉,望判决如其所请。

我在此传达

无极县人民法院

外貌人物: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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