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一厘是多少(现在银行利息是多少)

目录- - - - -0.前言1.24%和36%是什么?2.为什么是24%和36%?3.24%和36%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4.金融机构常说的APR算法和IR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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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1.24%和36%是什么?

2.为什么是24%和36%?

3.24%和36%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4.金融机构常说的APR算法和IRR算法是什么?

5.违约金和罚息、服务费、担保费等惩罚性利息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利息?

6.刑法中36%甚至72%是什么意思?

7.金融机构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8.如果构成犯罪,36%以内的利息需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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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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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近日,一起看似普通的借款纠纷案件,同时牵动了无数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心。一条跨越24%和36%以上的“贷款利率红线”,挑动着监管部门、法院乃至公安、检察机关的敏感神经。

你不妨带着这些问题来看这篇文章。毕竟“常在河边走,不湿鞋”。无论是有贷款需求的自然人、法人还是专业金融持牌人,都可以逃过这条“贷款利率红线”。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24%和36%是现行法规中“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总之年利率低于24%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借款人不支付,贷款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借款人支付;24%-36%的部分属于民法上所谓的“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借款人拒绝支付这部分利息,贷款人不能通过法院强制借款人支付,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这部分利息,贷款人有权催收,没有法律义务返还;超过36%的债务为“无效债务”。即使贷款人已经收取了这部分利息,借款人仍然可以要求贷款人返还。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年利率24%和36%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这一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颁布,终结了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中确立的“最高贷款利率为同类银行4倍”的规定。

与1991年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超过4倍的法律后果不予保护”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频繁变动相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超额利息的认定和约定超额利息的法律效力无疑有了更明确的界定。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我们也要知道为什么:为什么年利率是24%、36%,而不是25%、26%、38%、39%?这两个数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拍脑袋的结果吗?听起来挺顺口的。

事实上,每一个司法解释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各种调查后颁布的。当时民间融资的成本,中小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法院系统目前的判决情况,学者的观点,这些都是要考虑的。不难发现,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审议通过,年利率24%大致相当于当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可见,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仍然遵循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是贷款利率的4倍而不是3倍、5倍、6倍?这得追溯到1991年。当时的立法背景目前难以考证,但有学者发现,当时的台湾省民法规定“应付利息债务没有约定利率,没有法律依据的,年利率为5%”,“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0%的,债权人对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权主张”,正好是4倍。也许这里是原点的四倍。

36%的来源是“每日百分之一利息”的公序良俗。当然,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明法》、《大明法》、《大清法》等。“凡私放钱物、债券、典当财物者,按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36%可以看做是立法对有历史渊源的善良风俗的一种回应。

当然,还有一种说法是24%和36%是出于对当时民间借贷市场规律的尊重,分别来自于三分之二利润和三分之三利润的通俗说法。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顾名思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指的是民间借贷。那么,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贷款纠纷是否不受24%的限制呢?直接结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超过24%肯定不合规,但低于24%不代表绝对安全。

就法律性质而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设定的“24%/36%”的利息上限,是法律属性中为“民间借贷”设定的利息上限,因此金融机构没有直接适用的理由。这一点在最近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届人大会议纪要)中也有明确阐述。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会议纪要:“凡经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均为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则和利率标准。”[1]

对于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的内容,不能简单粗暴地理解为金融机构不受“24%/36%”的限制。相反,按照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的监管态度,金融机构作为国家严格监管下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利率方面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管控。因此,不能以“24%/36%”作为判断金融机构利率是否合规的标准,金融机构需要将利率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

这一思路在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意见》(简称《金融审判意见》)中,以及近期的相关案例中都可以得到印证。根据金融审判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且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降低年利率合计24%以上的,应当予以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最近有类似观点的案例包括: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另一个有趣的知识点是,目前市场上非常活跃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政府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公司”,而不是“一行两会”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以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需要直接适用24%/36%的利率上限。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说到金融机构,涉足金融业务的童鞋经常会听到APR算法和IRR算法。这两个算法有什么听起来特别高端复杂的?

APR(年化利率)为名义利率,是指一年内计算贷款利息时对外给出的年利率;IRR(内部收益率),即实际利率,通常也叫内部收益率,是指一年内多次计算利息时,年末终值相对于年初的增长率。例如: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从上面的例子来看,虽然看似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是每月等额本息,但实质是要根据实际剩余本金来计算利息。如果本金逐渐减少,利息不变,实际利率实际上是高于名义利率的。事实上,在等额本息的标准计算中,每个月对应的还本金额并不是完全固定的而是浮动的,还本比例是随着期数的增加而逐渐增加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年利率,并没有明确这里的年利率是名义利率还是实际利率。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结合上述利率来源和司法实践,我们采用APR口径和IRR口径的情况并不少见。判断越详细,越倾向于采用IRR口径。从这个角度来说,APR口径和IRR口径的选择,或多或少能体现审判长对金融借贷业务的理解和专业水平。

实践中采用IRR口径的先例可以参考: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实践中采用APR口径的先例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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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款协议不仅仅约定利息, 同时会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罚息等等, 而在一般金融纠纷或公司间借贷中, 在利息之外往往会额外约定服务费、担保费等等。对于前述费用, 司法实践的态度较为统一: 可以约定各种名目的息费, 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一般贷款协议除了约定利息,还会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罚息等。一般财务纠纷或公司间借贷、服务费、担保费等。除了利息之外。对于前述费用,司法实践的态度比较统一:可以约定各种名义的利息费用,但总额超过年利率24%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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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只是单纯超过36%的部分不被司法机关保护,那么超过36%并不会让个人或机构如此“闻之色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23日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放贷意见”)中, 将超过实际年利率36%的放贷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相挂钩, 成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之一。该意见一出可以说是明确结束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刑他字第13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确立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 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宗旨。如果只有36%以上的部分不受司法机关保护,那么36%以上也不会让个人或机构如此“闻之色变”。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最新意见(《非法放贷意见》),将超过实际年利率36%的放贷行为与非法经营罪挂钩,成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断标准之一。此意见一出,可以说已经明确终结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合刑终字第13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永全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确立的目的认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放贷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方程式之一是:

在具备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同时满足实际年利率36%以上,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方程在某种程度上也回答了另一个问题:年利率超过36%就一定构成犯罪吗?显然,如果只满足这个等式的一个条件,就很难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值得补充的是,非法放贷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80%以上)非法放贷意见中直接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同时达到数额起点的, “以实际年利率72%以上的利率非法放贷10次以上”的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即使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放贷的数额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金融机构发放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构成非法经营罪并非不可能。并非所有持牌金融机构都有资格发放贷款。即使有发放贷款的资格,也不代表可以“无限制”发放贷款。所以金融机构也有“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所以并不完全放心。

但值得区分的是,对于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经“一行两会”批准,即使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可能性还是很低的。而对于地方政府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明显违反《非法放贷意见》,可能很难因为有营业执照而被豁免。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民事裁判路径是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也不当然导致“只还本金”的法律后果。利息的确定仍应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36%确定。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看了这篇文章,借款人明白了,高于24%的利息可以“骗”不还。

看完这篇文章,金融机构想回到金融审判意见出台之前。

看完这篇文章,高利贷者可能是唯一能全身而退的方法了。

[1]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初字第408号中提到,法院认为双方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渤海信托公司作为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自主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渤海信托公司与宝塔精细公司关于利率的约定并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24/36/72|贷款利率“三围”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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