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烃(什么是烷烃)

仔细阅读GB51283-20206.1一般规定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储罐的选择和基础,以及储罐外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筑抗震设

仔细阅读GB51283-2020

6.1一般规定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储罐的选择和基础,以及储罐外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91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储罐(组)的防火堤或隔墙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规定。

6.2可燃液体储罐

6.2.1贮存沸点低于45℃或37.8℃时饱和蒸汽压高于88kPa(绝对压力)的甲、乙类液体时,应采用压力罐、低压罐或常压罐进行冷却贮存。储罐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

6.2.2内浮顶储罐用于储存甲、乙、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使用易熔材料制作浮板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当使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使用氮气或惰性气体进行密封,并采取措施减少日晒和温升。

6.2.3储罐应分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同一储罐群中,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个储罐的容积不大于1000m2时,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组内。

2沸腾溢流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腾溢流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3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5极度危险和高度危险的有毒液体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6.2.4除润滑油储罐外,储罐群中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的丙类储罐不应超过四排。

6.2.5工厂储罐群中储罐的总容积和单个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乙类和乙类液体储罐的总容积不应大于5000 m,单个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0m;

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25000m,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0m;

3不同类型的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群时,其总容积可按1m甲B类和B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6.2.6工厂储罐群中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6的规定。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GB51283做了哪些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罐体的直径;

2不同液体和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采用固定冷却灭火方式时,甲类、乙类和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4.当防火堤内同时有水下喷雾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式冷却水设备和扑救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0.4D;

5“*”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6.2.7工厂储罐群中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6的规定,甲、乙、丙类储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直径小于5m的两排立式储罐与卧式储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8车间储罐群中单个储罐的容积和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200m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丙类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0m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没有限制。

6.2.9易燃液体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6.2.10当储罐群中储存不同种类的可燃液体时,应在下列地方设置分隔墙,分隔墙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乙类和乙类液体及其他易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和水不溶性易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并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

4助燃剂、强氧化剂、腐蚀性液体储罐和可燃液体储罐;

5当单个储罐容积不大于5000m时,被围堤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

6.被围堤隔开的沸腾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1防火堤和隔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堤和隔堤应能承受所装液体的静压力,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高于计算值0.2m,宜为1.0m ~ 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小于0.5m;路堤的高度限制从路堤内部的设计地坪标高计算,路堤的高度限制从路堤外部3m范围内的设计地坪标高计算。

3立式储罐群的高度不应小于0.5m,卧式储罐群的高度不应小于0.3m..

4.穿越堤防的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严密封堵。

5雨水沟穿越堤防的地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防。

6人行步道应设置在防火堤的不同方向,同一方向相邻两个人行步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人行步道应设置在另一个防火堤上。

6.2.12立式储罐距防火堤趾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距防火堤趾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3相邻储罐(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面。

6.2.14厂内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距液化烃储罐不应小于15m;

与甲、乙、乙类固定顶储罐的距离不得小于12m,与甲、乙、乙类固定顶储罐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

3.与浮顶罐、丙类固定顶罐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与内浮顶罐、丙类固定顶罐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当工厂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不超过本标准第5.5.1条和第6.2.8条规定的车间储罐(组)的总容量和单罐容量时,专用泵区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6.2.15车间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受限制。

6.2.16当单独设置可燃液体储罐专用泵时,应设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受限制。

6.2.17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器和自动联锁切断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物品描述

6.2.2内浮顶罐基本没有气室空。一旦发生火灾,只会在浮顶和罐壁之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小,容易扑灭,而且可以大大减少可燃蒸气的损失和空气污染。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甲、乙、乙类液体物料的储存,如单罐容积小于100m或易氧化聚合,固定顶罐可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甚至用水密封)。比如二硫化碳是甲类可燃液体,自燃点、沸点、闪点都很低,极易挥发,易燃易爆。它比水重,不溶于水。带水封和氮封的固定顶罐优于简单的内浮顶罐。

为防止油气挥发,提高储罐的安全性,设置了减少储罐日照和温升的措施。常见的措施包括固定冷却水喷雾(雾)系统、气体冷凝和回流以及隔热涂层。当储罐有保温层或保冷层时,由于日晒对储罐的影响很小,所以不需要采取防止日晒的措施。

6.2.5精细化工企业甲类、B and B液体储罐总容积一般不超过1000m,个别企业不超过3000m。考虑到企业的发展空间和丙类液体的储存,本标准规定工厂内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25000m)。工厂储罐区可由一个或多个储罐组组成。根据工厂储罐区的总容积,本条规定了工厂储罐群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目的是便于控制和扑灭火灾事故,避免火灾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6.2.6本标准第6.2.5条规定的储罐容积是配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的。

6.2.7本条是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储罐的实际容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的。

6.2.8本条是为配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根据本标准第5.5.1条对车间储罐(组)的规定而制定的。

6.2.12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相协调。

6.2.14本条是配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的。

6.2.15本标准第5.5.1和6.2.8条对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和单个容积作出了限制。因此,可燃液体专用泵区只需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作规定。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

6.3.1液化烃装置储罐区总容积不应大于300m,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0m。

6.3.2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分组布置。储罐群中的储罐不应多于两排,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储罐群中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GB51283做了哪些规定?

注:1 D指相邻大型储罐的直径。

2.液氨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液氧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 .沸点低于45℃的甲、乙类液体压力储罐,应按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5“*”表示不应安排在同一组中。

6.3.4全压力或半冻结液化烃储罐(组)和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6.3.5对于沸点低于45℃的甲、乙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积,防火堤与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防火堤和分隔堤的高度设置仍应符合本标准第6.2.11条的规定;当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组时,防火堤和隔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6.3.6液化烃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液化烃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液体工厂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与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5.5.2-2中液化烃工艺设备或房间与可燃液体车间储罐的防火间距。

6.3.7液化烃储罐、液氨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的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液位报警和自动联锁切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物品描述

6.3.1根据精细化工企业一般设置总容积不超过300m的液化烃储罐(单罐储量不超过100m),并考虑到液化烃火灾危险性高、灭火难度大,为便于火灾事故的控制和扑救,特制定本规定。

6.3.3本条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的实际,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制定。

6.4可燃液体和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4.1可燃液体车辆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液体B、B、C、A的装载应采用潜装起重机。

2装卸车的起重机位置与缓冲罐的距离不应小于5m;无缓冲罐时,装卸车起重机位置10m以外的装卸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阀,以便于操作。

3B级、B级和A级液体装卸车的起重机位置与集中布置的泵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装卸车的吊位间距不应小于4m,装卸车两侧相邻吊位间距或同一吊位相邻吊管间距应满足吊管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甲、乙、丙类和甲类液体运输车与其他液体运输车的起重机位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装卸车的吊管应采取消除静电措施;油罐车、装卸平台、相关管道、设备和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和接地。

6.4.2液化烃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装卸车起重机位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装卸车起重机位置与可燃液体装卸车起重机位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4.距离装卸车吊车位置10m以外的装卸管线应设置易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装卸车的起重机位置与集中布置的泵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装卸车的吊管应采取消除静电措施;油罐车、装卸平台、相关管道、设备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和接地。

物品描述

6.4.1本条是配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的。

第1款,此款为强制性条款。甲、乙、丙类液体装卸车采用潜液式装卸车的吊管,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势,减少可燃气体逸出,避免静电点火事故,减少空气污染。

第三段,多品种是精细化工生产的一个突出特点。使用的可燃液体原料种类繁多,泵区有多台泵。如果发生事故,会对装卸车的运行造成很大影响。因此,装卸车的起重机位置和中央布置的泵之间的距离是特定的。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不允许有这种限制。

第5段,该段规定了A、B、B和C级液体装卸车和其他液体装卸车的起重机位置之间的距离。液化烃装卸车和可燃液体装卸车的起重机位置之间的距离见本标准第6.4.2条第3款。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范》GB1334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NFPA30第7款均有类似规定。

6.4.2本条是配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的。

第1款是强制性条款。液化烃车辆的装卸必须采用密闭系统,严禁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因为局部排放极不安全。为避免火灾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文由化工36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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