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规则(科创板大宗交易规则)

张昕8月10日,盐湖股份恢复上市。与盘中收盘涨幅超过300%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收盘后披露的约定大宗交易价格——其大宗交易价格较当日收盘价“折价超过70%”。这让

张昕

8月10日,盐湖股份恢复上市。与盘中收盘涨幅超过300%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收盘后披露的约定大宗交易价格——其大宗交易价格较当日收盘价“折价超过70%”。这让一些投资者猜测大宗交易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大宗交易价格“打折70%以上”,看似突破监管规则,实则是自摆乌龙。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对于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约定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在收盘价的30%之间,但这里的收盘价实际上是指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毕竟约定的大宗交易是在收盘后半小时确认的,但是允许的交易时间是从集合竞价到收盘后半小时。根据盐湖股份恢复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8月10日的三大协议中,两个小幅溢价,一个小幅折价,总体比较满意。

不过,盐湖股份的“高折价乌龙”也提醒了市场。对于因并购等特殊原因长期停牌的公司,基于协议大宗交易规则中的“收盘前价格”限制交易价格,无法有效界定公司的合理估值,并可能为复牌后的利润输送、大额避税等行为留下漏洞。

事实上,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与二级市场不同,投资者一直质疑一些高折溢价率的大宗交易或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重复交易是否涉及利益输送。甚至,有投资者与董秘进行了一次颇为有趣的对话:去年10月,有投资者询问某上市公司“大宗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该公司董秘网回应称“因为人格担保,不存在利益输送”。此外,价格弹性较低的盘后大宗交易一直被忽视,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各方对定价模式的敏感。

对于大宗交易暴露出的问题,一线监管部门也曾表示,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大宗交易数量大、交易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折价的特点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干扰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当然,大宗交易的合理定价和利益输送的避免不能仅仅依靠董的“人格担保”。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二级市场的收盘价确实是一个相对可靠的估值坐标。但对于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个股,“前收盘价”的锚定效应并不一定准确,可能会远远偏离个股的合理估值,这就需要监管部门通过更有针对性、更精准的规则进行规范。比如可以适当压缩协议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以当日开盘价为价格坐标浮动;特别关注甚至调查协议价格明显偏离当日市场价格的交易。因此,对于非完全市场化的协议大宗交易市场,只有精确度高、适用范围广的规则才能及时有效地杜绝或惩罚非法利益输送,从而获得投资者更高程度的信任,保护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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