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密级标识一般在文件哪个位置)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简称,规定了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践中,对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要求还存在一些模糊认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简称,规定了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践中,对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要求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需要加以说明。

机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

保密事项范围是政府机关和单位原始保密的直接依据,是区分国家秘密和非国家秘密的法律标准。《保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产生国家秘密时,承办人应当根据有关保密事项的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保密责任人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根据保密事项的范围,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对于政府机关和单位,原事项是否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范围进行判断。

为确保保密事项范围的保密基础地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从制定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保密事项的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军事保密事项的范围由中央军委规定。国家保密局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央有关机关是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划定某一贸易领域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国家秘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保密事项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特定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2017年,国家保密局颁布实施《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明确提出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包括正文和内容。其中,《目录》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在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代次和知悉范围,便于政府机关和单位“对号入座”开展保密工作。

保密事项范围是政府机关和单位保密工作的依据,也是其他保密工作的依据和参考。比如,在密级鉴定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时,应当以鉴定材料泄露时适用的保密事项范围为依据。政府机关和单位在确定涉密岗位和要害部门时,可以根据涉密事项的范围,判断一个岗位是否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产生何种国家秘密。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政府机关和单位可以根据相关保密事项的范围,在公开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密级,等等。

使用保密资料的要求

保密工作负责人和承办人应当加强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特别是熟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学会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工作。

一、保密事项使用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和确定密级,不得类推或者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范围。这是使用机密资料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和确定密级”,要求政府机关和单位对照保密事项范围,认真判断和确定产生的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未规定相关事项的,一般不得涉密(不明确的事项除外);做出相应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情范围等进行。

“不得类比”是指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密级划分时,不得突破保密事项范围中规定的特定国家秘密的限制,对不符合限制的类似事项进行密级划分。例如,当《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明确规定某项国家秘密事项来源于某一特定级别的政府机关时,不属于该级别的政府机关经比较不得作出相同或者低级别的保密决定。

“禁止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要求政府机关、单位在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时,严格按照其字面意思,根据对本行业、本领域相关事项的一般理解来进行。保密事项范围对相关表述有明确解释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理解。当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含糊不清、难以界定时,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制定机关申请解释。

在实践中,还存在保密事项使用不规范、不准确、随意性大等问题。比如有的是根据工作惯例或个人主观判断而非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分类;一些涉密事项被随意解读,类比归类,是为了避免信息泄露,或者是为了引起关注;一些保密事项被任意缩小和限制理解,以达到无限期保密的目的,一些本质上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失去保护。这些都是不符合保密法规的,应该在工作中予以纠正。

二。使用保密资料的具体要求

保密事项的范围按行业、领域制定。单位中的秘密,主要使用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国家秘密涉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应当按照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密级划分。

组织的保密主要依据《保密事项目录》。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文本中规定的保密事项范围的,不得擅自涉密。而是交由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作出说明后再进行密级。具体来说:

1.《保密事项范围》中规定的密级为确定的密级。如果在目录中规定了相关项目的分类,则应确定为什么分类不应高于或低于规定的分类。

2.保密事项范围中规定的保密期限为最长期限。单位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最长保密期限;《目录》对解密条件或解密时间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相对知情范围原则规定了保密事项的范围,政府机关和单位应根据特定的国家秘密和实际工作需要,限定为特定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4.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生成层次是对保密权利的限制,而不是对事项主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规定级别的政府机关和单位在保密事项范围内产生的相应事项才可以密级,不属于规定级别的政府机关和单位即使产生了相应事项也不能密级。

目前还有一些保密事项制定了很久,还没有目录。对于这些保密事项的范围,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密级,在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最高保密期限内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按照最小化原则和工作需要确定可以知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审:蒙古

二审:杨秀勇

审核:刘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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