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本文来源:法律业务之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

本文来源:法律业务之家;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2019.4.29施行(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适用

关于几个问题的规定(5)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发〔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其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本次交易已履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公司未起诉合同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有效决议罢免的,其主张该罢免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被解聘后,因赔偿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合同的规定,综合考虑解聘原因、剩余任期、董事报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赔偿以及合理的赔偿数额。

第四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未规定时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决议、章程未规定时间或者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规定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规定的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下列方式协商解决分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转让部分股东股份;

(3)部分股东股份被他人转让;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的分立。

(六)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后尚未结案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关于适用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目的和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之一。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是《条例》制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条例》只有六条,但内容非常丰富,有效地提高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一是《规定》明确,履行法定程序不能免除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确认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为中小股东追究关联方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提供了利器。二是《规定》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偿解除及相应的离职补偿,明确了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加强了股东权益保护,降低了代理成本。第三,《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期限,使股东主张利润分配的权利得以落实;第四,《规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重大分歧的解决机制,强调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加强调解,引导股东通过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记者:《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你能告诉我们更多关于它的情况吗?

答:规范关联交易是《规定》的重要内容。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但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利用与公司的关系和控制地位,强迫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无利可图的交易,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则民法第84条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营利性法人。在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中,从两个层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第一个层面是规定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第二个层面是否定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

论关联交易的内部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免除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辩称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法律程序。最重要的是得到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批准,行为人按规定弃权。但是,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允性。该条司法解释强调,虽然交易履行了相应程序,但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仍可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关联交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控制公司或对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本身很难主动主张赔偿责任。因此,明确股东可以在相应情形下提起代表人诉讼,为中小股东追究关联方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提供了利器。

论关联交易中关联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规定》在这方面实际上扩大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和解除纠纷。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如显失公平,可以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合同。但关联交易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关联方促成的交易,关联方往往控制公司或对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公司本身也很难主动提出要求。因此,在关联交易中,有必要赋予股东相应的救济权。如果公司不撤销交易,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自身利益。

记者:应该如何理解《条例》中关于董事无故被免职的规定?会影响董事的正常履职吗?

答:《规定》明确了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聘董事。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结束时,董事可以连选连任。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基本上有统一的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股东会选举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成立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既然合同是委托的,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意解除,即公司可以随时解聘董事,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无论任期是否届满。

董事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无故撤销而受到损害。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应对董事的解聘进行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聘董事。离职补偿本质上是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一种自我交易,其有效的核心要素应该是公平,因此本文强调应当支付合理的补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解除,委托人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了相应的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公司还是有员工董事的。因为职工董事不是由股东决议任免,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罢免的情况。

记者:该规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你能告诉我们更多关于它的情况吗?

答: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有时需要司法帮助。之前的《公司法四》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以诉讼方式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根据该规定,如果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公司作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生效决议,明确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分配。但如果过度长期不分配利润符合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可以支持强制分配利润的请求。在此基础上,《规定》明确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期限,使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要求利润分配的权利得到落实。

《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完成期限的原则:分配方案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分配方案和章程没有规定的,或者虽有规定但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分配。鉴于公司一般计算年度利润,在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应在一年内完成分配,符合实际做法。

具体分配方案规定的分配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优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分配。这属于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有权依法起诉要求撤销决议中关于时间分配的部分。时间分配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该条明确了公司决议可以部分撤销,部分撤销决议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如果分配时间与决议的其他部分密不可分,则不能单独撤销分配时间。所以能否撤销,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具体确定。

记者:条例对调解做了特别规定。调解对解决纠纷有什么特殊意义吗?

答:你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争议解决机制条例》的规定。

基于公司永久存在的特点,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产生重大分歧,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公司陷入僵局时,只要有其他方式解决矛盾,就应尽量采取其他方式,以维持公司的经营,避免解散。为解决公司僵局,通常会将股东分开,以避免公司解散。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由于其人性,受到诸多限制,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很难退出公司。目前,通过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达到类似的效果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因此,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强调调解对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具有特殊的意义。但此类案件的调解往往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在司法解释中给予相应的指导。

我国公司法没有解决股东分歧的机制。比如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权,第1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权。此外,我国《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被收购30%时,法律保护少数股东的强制出售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也规定,法院在裁定解散公司时,应当注重调解。上述规定体现了尽量避免司法解散公司的要求。然而,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规定》继承了此前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重大分歧的各类案件纠纷。

通过调解,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可以购买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的股份,类似于股份强制排除制度;股东的股份可以由公司回购,类似于股份回购制度;股东的股份可以被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收购。有争议的股东股份被收购并退出公司后,可以解决公司的僵局,从而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如果不能实现股份转让,可以通过调解实现公司减资,让有争议的股东“套现”,剩余股东在减资后继续经营公司,也可以让公司生存下去;公司的分立使得无法继续合作的股东“分离”,单独经营公司,也使得公司以新的形式存在。

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份、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减资、公司分立等。,都有各自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要注意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守相应的程序。比如公司回购股东股份,要在六个月内注销股份。公司分立的,应当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等。因此,本条强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中,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6年8月设立的哈尔滨市唯一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哈方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贷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当你签合同时,你需要签署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XX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协议服务条款:

本合同签署人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函、法律文件等所有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送达该地址的相关文件未签收或被拒绝签收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停车位置示意图: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2019.4.29施行(全文+解读)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电话:0451-82815701 82815702

传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1号

电子邮件:hrbzcw2013@163.com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作者:美站资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zw.com/n/135320.html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