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质押留置举例子)

蒋丽雯漓江论民法典的新规定(164)典型案件陆先生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混凝土搅拌机抵押给了A,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然后将混凝土搅拌机质押给了B先生,陆先生不能足额

蒋丽雯漓江

论民法典的新规定(164)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质押留置举例子)插图

典型案件

陆先生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混凝土搅拌机抵押给了A,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然后将混凝土搅拌机质押给了B先生,陆先生不能足额偿还到期债务后,第一笔款项谁能得到,A还是B?

法律条款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或者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受偿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

法律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与此完全不同:“同一财产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解释

1.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题材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或汽车等非不动产为准。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比如票据、股票等流通证券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未通过抵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权;相反,质押是指出质人必须转移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占有权属于质权人。

(3)保障范围不同。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的范围还包括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为了保管质押财产,质权人必须支付必要的费用。

(4)注册程序不同。考虑到抵押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担保法》设立了抵押登记制度。在质押中,由于转让的质押本身具有公示的功能,一般不需要登记。

2.确定抵押和质押物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

公示之前,权利优先。

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第254号)

第六十五条同一动产上同时设定质权和抵押权的,参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根据是否完成公示和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定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在同一顺序中,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而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尚未有效设立,抵押权尚未登记的,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所以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不再适用。

个案分析

上述案例中,陆先生先抵押登记,后质押,将搅拌车交付给b,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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