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可辨(清晰的意思怎么解释)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辨认笔录,是在被审查人的主持下,由被审查人、证人对涉案人员、物品、文件进行辨认时,记录辨认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辨认笔录对于确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辨认笔录,是在被审查人的主持下,由被审查人、证人对涉案人员、物品、文件进行辨认时,记录辨认情况和结果的书面记录。辨认笔录对于确定侦查方向、确认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审判部门的实践经验和制作鉴定笔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谈一谈核对鉴定笔录时应注意的几点。

鉴定抄本的常见问题

一是鉴定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的应该鉴定而没有组织鉴定;有的侦查人员混淆辨认和讯问程序,讯问时简单地向被调查的侦查人员出示证据,以问答的形式记录辨认结果;有的鉴定笔录没有写明鉴定起止时间,缺少调查人员签名;有的只记录鉴定结果,不记录鉴定过程,涉及鉴定人如何鉴定鉴定对象、在哪里鉴定、被鉴定物品的名称和数量不记录;只有文字,没有识别对象的照片或视频。这些都会降低辨认笔录的证明力,影响事实认定。

二是识别明显的暗示。在鉴定之前,通过讯问、询问或者谈话等方式,使鉴定人供认并陈述被鉴定对象的详细特征,是一种程序性保障,体现了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但在实践中,有的人要先指认被调查人或证人,再进行讯问和询问。该鉴定结果不能与案件建立可靠的关联,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存疑;有些被审查调查过的人,说不清楚物品的特征,还是让他们对物品进行鉴定和识别。这种带有明显暗示或辨认嫌疑人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混合鉴定不符合要求。在组织鉴定过程中,有的侦查人员只追求数量达到法定要求,而不根据被鉴定对象的特点选择陪衬对象。例如,在对涉案50克金条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选择100克金条和200克金条作为陪衬品。即使鉴定人成功鉴定出涉案的50克金条,鉴定结果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有一部分人选择陪衬,但是年龄相差很大,外貌特征差异太大;贴膜物品的照片有的大小不一,摆放方向不同,有的有编号,有的没有编号,有的有包装,有的没有包装,导致因相似度不足或悬殊导致鉴定混乱,大大降低了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甚至影响其结论的证据能力。

第四,违背了个体识别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鉴定人记忆中的信息是正确的,鉴定结果也因为鉴定组织者的不规范、不科学的行为而不能被接受。例如,有的侦查人员虽然将被侦查的侦查人员和证人分开辨认,但将辨认结果相互告知或者在笔录中相互出示,使辨认者相互影响;还有就是需要被调查人同时辨认两个辨认对象,这样会影响辨认者的认知能力,导致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丧失。

审查鉴定笔录应注意的五个方面

首先,检查识别者是否具有识别能力。通过审查讯问、询问、谈话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确认被鉴定人是否是知道和了解案件某一过程的相关人员,被鉴定人是否清楚地描述了相关人员和物品的具体特征,从而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一般来说,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描述越详细、越准确,与其他证据的验证程度就越高,鉴定结果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就越低,鉴定结果就越可靠。反之,其可靠性较低。对于难以鉴定的物品或者可以通过鉴定人鉴定的类似物品,必须在笔录中描述物品的特征,说明鉴定的合理性。在我无法说明人或物品的特征,也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一般不再组织鉴定。

二是检查鉴定对象是否符合要求。为了保证客观有效的识别,被识别的物体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物体混合在一起。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检查商品是否真实。在识别物品时,一般应识别实物。比如被鉴定的实物是否为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搬运不便等。,实物照片也可以识别,实物照片必须清晰可辨。第二,检查物品是物种还是特定物品。除了原有的品类特征,如果没有其他明显的特征,比如同型号的手机,同品牌的香烟,硬币等。,以及难以找到类似物品的特殊对象,可以将物品的照片提交给我确认并签名。第三,检查贴膜人员和照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认定相关人员时,被认定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鉴定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少于5件,照片不少于5张。如果同一个标识符标识了与同一案件相关的多组对象,则不允许重复使用贴膜照片或贴膜人。

三是检查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在鉴定前检查是否有告知责任。鉴定前,应当告知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应承担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第二,检查鉴定笔录内容是否准确。鉴定笔录应反映整个鉴定过程,但不必说明案情。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被鉴定对象的情况、被鉴定的事实和目的、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关键事项。必须说清楚,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表情变化和异常表现也要记录清楚。第三,查看辨认笔录的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如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辨认,侦查人员在辨认前是否向辨认人出示辨认对象及其图像资料,是否单独进行辨认,是否存在向辨认人提供提示等违法行为。

四是检查鉴定结果是否清晰真实。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地记录鉴定结果。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检查鉴定结果是否清晰。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应当在鉴定笔录结论或者相应的实物照片上注明“经鉴定,照片号为XXX,即本人于XXX收到XXX发来的XXX”,并签署姓名和日期;鉴定材料应当附在相应的鉴定笔录上。第二,查看鉴定记录是否反映了鉴定人的真实意思。违反鉴定人真实意思的伪造或变造的鉴定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接受。第三,审查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当识别人第一次识别对象失败或识别结果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原则上应禁止重新识别。因材料不具备可识别性需要更换,或者因识别者身体不适等客观原因,可以重新组织识别。但需要每隔一定时间更换调查人员,必要时更换鉴定方法,以消除前次鉴定的影响,保证再次鉴定的客观真实性。

第五,查看辨认笔录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辨认笔录必须与其他言词证据、物证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重点检查同一事实的不同辨认笔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辨认人供述的人员特征是否与被辨认人员或照片一致,辨认人描述的物品特征是否与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特征、物证照片反映的特征、被辨认照片的特征、扣押数量一致。二是注重分析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解读,探究其与其他证据的内在逻辑关系,避免简单接受鉴定结果。三是发现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有冲突时,要认真分析冲突的原因,缺陷的鉴定笔录可以补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鉴定笔录,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侦查人员不能作出更正或者合理说明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马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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