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29,30条)

当前,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在现有立法框架内进行,秉承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坚持诚信原则,与《中国人民银行

当前,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在现有立法框架内进行,秉承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坚持诚信原则,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重大立法修订保持有序衔接,不断总结提炼成熟的监管规则,完善货币市场法律规范。

首先,扩大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丰富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明确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为以后新银行预留法律空的余地。如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并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推动银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目前中国的银行机构很多,银行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建议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客户覆盖面、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实施科学、动态的分类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有效维护金融安全。首先,我们应该改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针对商业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应该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借鉴国际经验,从立法层面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约束。突出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管理。二是加强资本和风险管理。在立法中,应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对宏观审慎管理和风险监管做出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机制。三是完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针对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总结我国银行业经验,借鉴国际商业银行危机管理经验,突出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建立商业银行有序的风险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四,完善业务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践,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完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土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五,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基于近年来国内外客户权益保护实践,总结提炼客户权益保护原则和规范,从商业银行产品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类和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客户权益保护规范。

第六,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一是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吸收借鉴监管规则,扩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丰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提高罚款上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执行市场纪律。二是完善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强化个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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