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证书有问题(该网站安全证书有问题)

4月24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重大风险视为事故,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

4月24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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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重大风险视为事故,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判定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及时准确认定和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该判定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的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据本标准确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涵盖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和吊装工程、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拆除工程、地下开挖工程等。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危险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或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根据文件,在施工期间的临时用电方面,如果特殊工作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导电粉尘、相对潮湿的工作环境等)中的照明。)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电压,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拆除工程方面,拆除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同时,使用危害程度较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存在较大程度危害的现实危险,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基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对基坑施工可能损坏的相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深基坑施工未由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危险征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的:

1.支撑结构或周围建筑物的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漏土现象;

3.管涌发生在基坑底部;

4.桩间土流失孔深度超过桩径。

模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模板工程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模板支架拆除和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脚手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脚手架工程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墙体或者墙体整层缺失的;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4)附着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悬挑高度大于脚手架高度的2/5或大于6m。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塔式起重机的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的最大悬挂高度和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电梯附件的间距和最大悬挂高度以及最高附件以上的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起重机械及附件安装、拆卸、顶升、对接前,未对结构构件、顶升机构及附件装置、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非法拆除、销毁的;

(6)施工电梯防坠安全装置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及网架安装支撑结构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及网架安装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可靠连接。

受限空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受限空作业未遵守“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落实“先通风、后检查、后作业”的原则;

(2)限制空作业期间,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挖掘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作业面有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继续施工的;

(2)施工中出现涌水、涌砂、支护结构局部坍塌、变形或裂缝,并有增大趋势,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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