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必胜客什么梗(与南山必胜客齐名的都是什么)

本文首发于微信官方账号“中国法学评论”,作者陈航平。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聘请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录一.导言二。腾讯作为被告的判决统计分析三。腾讯作为原告的判决

起底2020年腾讯82份判决书:“南山必胜客”是真的么?本文首发于微信官方账号“中国法学评论”,作者陈航平。

起底2020年腾讯82份判决书:“南山必胜客”是真的么?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聘请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一.导言

二。腾讯作为被告的判决统计分析

三。腾讯作为原告的判决统计分析

四。结论:《南山必胜客》的虚拟性与现实性

介绍

近日,某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以下简称《大数据揭秘》),标题为《大数据揭秘南山必胜客:腾讯胜率深圳95%,北京54%》。在头腾大战管辖权争议的背景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已被全面删除,但在网易、搜狐、微博等其他网站或平台仍可找到。

本文主张运用大数据的方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搜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法院2018-2020年公布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的判决书,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似乎印证了网友调侃的“南山必胜客”现象。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数据包括:

(1)南山区法院作出的456份公开判决,其中腾讯作为原告胜诉100%(共41份),作为被告胜诉93.73%(389/415份);(2)深圳中院作出108项判决,其中腾讯作为原告胜诉81.8%(9/11),作为被告胜诉100%(97);(3)公开判决中,南山区法院和深圳中院共做出涉及腾讯的判决564件,其中判决腾讯胜诉536件,总胜诉率95.04%。作为参照系,本文指出,同期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腾讯胜诉的仅占53.57%。

笔者第一眼就感受到了大数据方法的奇妙,可以轻易验证一些似是而非的想法和观点的真实性,并被网友们的敏锐敏锐所折服。真的很有才!但是,转念一想,我隐约觉得不对劲。

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之前,笔者曾对全国多家法院进行过长期的实证研究。在阅读和统计裁判文书的过程中,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界定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

除了法院判决驳回或者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界定案件的输赢是极其困难的。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赔偿100万,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万。谁赢谁输?从《大数据揭示》这篇文章来看,作者并没有给出工具性或操作性的明确定义。这引起了作者的好奇心,并决定也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裁判文书。

2021年2月25 -26日,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设置搜索条件如下:

(1)审判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文书类型:判决书;

(3)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结果显示,2018-2020年公布的判决书有572份,三年分别为377份、108份和87份。由于需要逐一阅读和筛选判决书,且受时间、精力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笔者仅选取2020年的87份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经过初步筛选,减去显示公开病例信息但未公开文献的5例,获得有效分析样本82个。

腾讯被判为被告的统计分析

腾讯作为被告共做出75项判决,统计结果如下:

(表1)

从表1的统计结果来看,虽然没有“大数据揭示”一文中提到的被告腾讯三年平均胜率(93.73%)那么夸张,但85.3%的整体胜率还是相当可观的。

原告部分胜诉的11份判决书中,除“(2020)粤0305民初第4903号”外,其余10份均为重庆广电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腾讯公司,要求停止《自闭症少年走失爷爷Crys,请你找找》等作品在网上传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引发的“串案”。

所谓“串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事实高度牵连,符合诉讼客观合并要求,法院分别立案的一系列案件。在这种“串案”中,法院按照一部作品设定一个案号,一起审理,以此来增加案件的受理量和结案量。该案涉及17部作品,本应产生17份内容相同的判决书,但网上公布的判决书只有10份。

其中,“(2020)粤0305民初第4903号”判决书显示,原告请求确认《腾讯超级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4项内容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判决一条内容无效,腾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跨案”判决书显示,原告起诉腾讯停止对涉案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诉讼中撤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南山区法院判决腾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363.4元。从“判决赔偿金额/索赔赔偿金额”来看,腾讯仅分别赔偿了原告索赔金额的15%和3.7%,似乎并不落后。所以,“南山必胜客”果然名不虚传!

但“判赔金额/索赔金额”并不是衡量谁赢谁输的有效指标。这是因为原告在起诉中所主张的数额并不是基于客观证据和准确计算的。相反,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夸大其词,虚张声势。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权利人的损害程度没有科学的计算方法,往往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

因此,“要求赔偿的金额”和“判定的赔偿金额”都是主观的。比如原告起诉要求赔偿100万,法院判决赔偿90万。原告可能认为是错误的判决,应该全额赔偿。原告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被告可能也会觉得委屈:明明你一分钱都不该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裁定/申索的赔偿额”是什么意思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当然,并不是说民事案件没有办法衡量谁赢谁输。有学者在十几年前通过实证调查探索出一个规律:判决中法院受理费的分配与法院承认(原告胜诉)或否定(被告胜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程度有关。(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行》,《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4年第1卷,第20-21页)。

谁来为这场官司“买单”(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体现法院或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即谁胜谁负的主观判断。法院判决原告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的,被告胜诉;相反,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就会胜诉。以此为标准,上述11项判决无一例外均判决腾讯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可归为腾讯败诉。

再者,通过进一步阅读分析,南山区法院判决腾讯“胜诉”(驳回原告对腾讯的全部诉讼请求)的64份判决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首先,该公司所属的59名原告起诉实际侵权人及腾讯,并追究腾讯平台的连带责任。案件基本都是原告的作品(如图片)被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盗用,或者侵权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

此类案件原告将腾讯列为共同被告的原因大概有两个:一是原告无法调查微信官方账号和微信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只能要求腾讯公开相关账号的注册信息,以追究实际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其次,因为不知道实际侵权人的身份和所在地,所以以腾讯为管辖理由,向其居住的南山区法院起诉。总之,腾讯在这类案件中充其量是个“工具人”,原告并不将其作为主要的上诉对象。

因此,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相当简单。部分案件是因为被控侵权内容已被删除,原告撤回对腾讯的诉讼请求(4份);更有甚者,南山区法院根据平台连带责任相关法律(即所谓的“避风港规则”),以原告在起诉前已将侵权事实告知腾讯,腾讯明知后仍有侵权行为为由,判决腾讯败诉(54件,其中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同类案件28件,针对同一侵权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总部提起的系列案件23件)。另一项“(2019)粤0305第14731号中华民国”系原告对腾讯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准案”,是指当事人不同,但事实有高度牵连,符合共同共同诉讼要求,法院分别立案的一系列案件。比如这个“类案”就是深圳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XX和腾讯。

显然,原告撤回对腾讯的诉讼请求,或者重复起诉,都不能视为腾讯的胜利。原告在起诉前明知腾讯公司未被告知侵权,故一并起诉腾讯公司,主要以其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这类案件无论在哪个法院审理,有没有强大的法律团队,结果都是显而易见的,不会有什么区别。因此,这类案件只具有统计案件数量的意义,很难将其作为“南山必胜客”的恰当论据。

其次,其余5名属于自然人的原告对腾讯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及网络商品存在争议,请求腾讯公司返还被盗游戏装备(((2020)粤0305民初第22125号),支付未支付的网络主播服务费(((2020)粤0305民初第21771号),解除对游戏账号的封禁(((2020)粤0305民初第11671号),解除

但基于原告在游戏装备交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护其虚拟财产的安全,腾讯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原告被其他用户投诉,后台程序判定其游戏负面。原告利用QQ账号发送淫秽色情信息,被举报“被骚扰”。原告不是律师却使用名为“律师”的微信官方账号,违反了《律师法》等理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不打算评判这些判决是否合法合理,但考虑到原告都是自然人,加上腾讯法律团队的经验、水平和能力,以及能够充分利用背景信息的举证能力的不对称,打赢这些简单的官司也是合情合理的。没有必要吹嘘或大惊小怪。

腾讯作为原告判决的统计分析

腾讯作为原告的判决有7个,没有一个驳回了腾讯的全部诉讼请求。《大数据揭秘》一文说,腾讯在南山区法院100%的胜诉率,大概源于此。但七份判决书均未支持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仅部分支持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们先来看“判赔金额/索赔金额”的统计结果:

起底2020年腾讯82份判决书:“南山必胜客”是真的么?(表2)

从表2可以看出,除了一个判决“判决赔偿额/索赔赔偿额”超过50%外,其他都没有超过三分之一,有五个在10%以下,最低的只有2%。把这五个判断全部归为腾讯的胜利,有点牵强。唯一可以视为腾讯完全胜诉的“(2019)粤0305民初第23682号”判决,是因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三年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到的群款达2004281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50万元。

当然,如上所述,“判赔金额/索赔金额”并不是衡量谁赢谁输的有效指标。再看看这些判决书中的诉讼费(包括保全费)分配情况:

起底2020年腾讯82份判决书:“南山必胜客”是真的么?(表3)

从表3可以看出,除了一个判决是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一个判决是被告承担1.9%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其他五个判决是被告承担58%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被告要承受多少才算原告胜诉,这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笔者采用相关学者的工具性定义,将被告承办80%以上的案件视为“原告全面胜诉”,50-80%的案件视为“原告部分胜诉”,50%的案件视为“被告胜诉”。(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行》,《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4年第1卷,第20-21页)。

以此标准,腾讯全额胜诉1例,部分胜诉5例,败诉1例。(2019)粤0305民初第3403号”的判决,不仅支持了腾讯公司2.0%的索赔金额,还判令腾讯公司承担98%的案件受理费。可以说腾讯彻底败诉了。由此重新统计腾讯作为原告的成功率,总成功率14.3%,部分成功率71.4%,合计85.7%。

这个成功率还是挺高的。但也不是不能理解。

首先,在这7起案件中,腾讯起诉被告向游戏用户提供使用外挂程序的有偿群玩服务或者宣传销售游戏作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6起案件;起诉1起案件为与被告终止《直播平台主播和解协议》,要求被告承担因更换直播平台造成的违约责任。对于前一种情况,腾讯的法律团队可以利用后台信息,轻松收集并固定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对于法院来说,审理的重点不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而是根据证据和案情来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腾讯可以说唯一被彻底打败的案例,也就剩下这一个了。本案被告违约行为明显,但法院“考虑到被告目前的直播收入水平和违约期限较短,其主动解除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最终,其“参照该条款确定违约金”或相当于被告企鹅电竞历史最高月收入的10倍,加上被告新平台历史最高月收入的10倍”的合同约定,判决被告向腾讯赔偿腾讯主张金额的2%,由腾讯承担。

其次,在日益庞大的网络游戏产业中,付费群体玩、兜售作弊软件等。,这也是挥之不去的。

《2020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786.87亿元,用户规模达到6.65亿。这一点可以从《2020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看出。

游戏成交额全球第一的腾讯,每天都会遇到大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事件,但只有少部分选择起诉侵权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腾讯无论何时提起诉讼,都要有充分的证据,做到“一打一标”、“一诉一胜”;没有把握胜诉的,可以选择放弃或者继续调查取证。腾讯在这类案件中的成功率极高,可以说是水到渠成。这么简单的官司,你要是输了,腾讯法务部大概可以“自取灭亡”了。

结论:《南山必胜客》的虚拟性与现实性

基于前面的分析,无论是作为被告还是原告,腾讯的胜率都没有《大数据揭秘》这篇文章宣称的那么夸张。列出“胜率”而不去定义或解释定义方法,不是蠢就是坏。打着大数据的旗号,违背数据的统计方法,隐瞒数据背后的事实,也可以说是耍流氓。

进一步说,绝大多数(58起)以腾讯为被告的案件,都属于腾讯是其管辖的“工具人”的类型。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是“南山”还是“北山”,没有实际影响。但由于南山区是腾讯的住所地,南山区法院聚集了大量此类案件,推高了腾讯作为被告的胜诉率统计结果。腾讯其余的成功案例,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从判决结果看没有明显错误。至于腾讯作为原告成功率高,主要是因为起诉前的筛选机制。

无论何种案件,腾讯都可以利用其预先签订的协议规避法律风险,事后在后台收集固定证据,利用多次诉讼中积累的实战经验,有效起诉或应诉。成功率高是合理的,但并不构成指责司法腐败、保护司法场所的适当证据。

当然,网友对“南山必胜客”的嘲讽并非无中生有。虽然作者没有找到该词的出处,但推测应该是“草根”网友的发明。由于微信、QQ等社交工具的普及,亿万网民在使用腾讯提供的网络服务和商品时会产生大量的纠纷。普通网民在南山区法院被腾讯起诉,或被告上法庭,移送南山区法院管辖时,频频被法院败诉,难免心生不满,制造了“南山必胜客”的梗,并传播开来。这多少反映了消费者和自然人面对巨无霸企业的无奈。

此外,腾讯法务部的名单虽然没有在网上公开,但有不少原南山区法院、深圳中院甚至广东省高院的法官。在中国社会背景下,这种人员交流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个无法解释清楚的“关系”网络。作为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公司,腾讯会经常通过各种学术研讨会与当地法官互动,就新颖、复杂或常见的法律问题交换意见。这种学术交流对双方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不仅会影响腾讯在个案中的诉讼策略(是否选择起诉,是否与原告达成诉前或庭外和解等。),还会影响法院的判决点。

对法院的影响在本文的分析样本中并没有明显体现,应该和所有案件都是常规的、小的、简单的有关。但如果遇到出价金额过高或具有示范性的“热点”案件,是否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还有待观察分析。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来看,巨无霸企业在当地法院的胜诉率很高。比如除了“南山必胜客”,还有“龙岗无对手(华为)”、“福田流氓头(平安)”、阿里、JD.COM、字节跳动等。,其真实性值得关注。

本文只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初步分析,选取的样本非常有限,可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所以本文的结论是有局限性的,主要目的是提醒读者理性看待“南山必胜客”这个梗,防止被带进节奏。为了弥补不足,笔者拟指导学生组成项目组,对深圳两级法院的腾讯裁判文书进行更长时间的检索、阅读和分析,同时选取一些“热点”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比较深圳两级法院与其他区域法院的裁判意见异同。我期待着提供一个更全面和准确的图片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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