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纪要。转自:法律之家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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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民法通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从民法通则实施到民法典实施,拟纳入民法典但尚未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未纳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专门法律,都可能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通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主要是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

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通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同时对其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需要进一步协调和系统整合。由于民法通则实施后不会废止,在此之前,民法通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制定了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原来根据民法通则制定的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不与民法通则冲突,仍然可以适用。

2.[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按照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安排,在民法典总则实施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合同编和标题编的编纂工作。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将不再保留。在此之前,民法通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法通则施行后订立的合同发生争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比如关于欺诈、胁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被欺诈、胁迫的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的一方也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法》根据因欺诈、胁迫而损害的利益,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不作区分,所有条款都被视为可撤销合同。再比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事由,而《民法通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不一致的,按照分则优于总则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明示代理,而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匿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两条规定应继续适用。

3.[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殊商法的关系。总则民法第三章“法人”第一节“总则”和第二节“营利性法人”基本都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细化的,精神大体相同。因此,如果《民法通则》这一部分的内容和规定一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或《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例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同一事项,制定民法通则时有修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意图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将“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改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相关立法原因,可以认为这种情况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民法通则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决议的撤销,《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在该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但是,营利性法人与善意相对人根据本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4.[民法通则的时间效力]

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民法通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只能适用于实施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通则施行前,其行为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续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例外。比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但《民法通则》有规定。比如合同法中没有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和欺诈行为的规定。纠纷发生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判决”的规则,可以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如,民法通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依照民法通则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不溯及既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事实发生时依法判决。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时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规定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但《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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