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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全国互认。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28日了解到,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对应的互认范围和互认标志。也就是说,

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全国互认。北京青年报记者2月28日了解到,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对应的互认范围和互认标志。也就是说,从明天开始,持有某一地区HR标志检验结果的患者,无需该地区具备互认资质的医院即可再次检查。

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近日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划分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确保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为前提、以减轻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基础、以主治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同时明确了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复检的具体条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检验项目互不认可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和必要性。

《管理办法》指出,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留验室,由医学影像学、放射治疗专业人员或者医学检验、病理学从业人员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对应的互认范围和互认标志。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西城区HR”。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管理办法》提出,开展互认的检验项目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质量评价。达到国家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质量评价的合格检验项目,为全国互认。达到当地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当地质量控制机构质量评价合格的检验项目。互认范围是质量控制机构对应的区域。不同地区签订协议共同开展检验检测互认的,相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共同设立或者指定质量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参与相关质量评价并通过,互认范围为协议区域。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核查检测结果报告表,并标明检测结果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和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以报告形式出具同一地区互认的检查结果,并在报告表上统一标注相应的互认地区和互认标识。

《管理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情况下,对标注有国家或者地方认可标志的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对患者提供的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已有检查结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和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要等原因,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复检。

《管理办法》指出,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金总预算,不因检查结果互认而减少地区总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总预算。检验结果能够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照门(急)诊检查收取相应的检查费用,不另收费。如果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验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检验结果互认的,可在收取会诊费的基础上,按照我院执行的价格政策收取院内会诊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医务人员检查结果互认纳入其绩效分配和考核机制。同时,鼓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的检查结果互认作为定点医疗保险机构的评价标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馨

编辑/范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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