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利息(怎么算贷款年利率)

2016年秋,由于种植人参资金不足,张向东向另一位参农卢生借款1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湘东向陆生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5%。贷款到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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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由于种植人参资金不足,张向东向另一位参农卢生借款1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湘东向陆生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5%。贷款到期,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逾期还款10%违约金。

两年后借款到期,张湘东向路盛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陆生问:“我们当初约定,年利率1分5分钱,每年要给我15万利息。为什么给我三万块钱?”

张向东说,“好的,我给你1.5的利息。年利率是1分5%,也就是1.5%,一年就是1.5万元。两年后给你3万。没错。”

陆生道:“你给的利息,跟存银行的钱的活期利息差不多。按照银行存款的活期利息,我再傻也不会把钱借给你。我们约定的1点5的利率是通常的年利率15%,100万本金的年利率是15万。如果每个月还利息,就是15000元。现在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能超过24%。我想我们是村里的村民。如果我们以1分5的年利率向你借钱,也就是15%的利率已经很低了。怎么能给这点小利息呢?”

张向东说,“你的算法是错误的。利息是1分5厘,按照1元钱计算。就是我从1块钱借给你钱,到年底给你1毛钱5%的利息。100万正好是1.5万。这个账小学生都会算。如果你认为我错了,去问别人。”

卢生也被张向东弄得很尴尬。他问了一些人,人们说了不同的事情。有人说:“年利率1分5%,就是1.5%。张说董给的利息没有问题。”

有人说:“我们普通人无法理解这件事,只能上法庭去辩。按理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是每年1.5%。一般公认的利率是2分,100万贷款,年底给人家20万利息才是对的。不过听说现在的利率又变了,年利率应该是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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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说,“只要有法律规定,我可以接受利率下调到15.4%。不行,这件事必须上法庭。”

陆生请律师写了诉状,并委托律师代表自己起诉张向东。其诉讼请求: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向东为经营人参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一年,年利率1分5%。当时对1分5厘的理解是年利率15%,比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低一个街区。2018年9月30日借款到期,被告只还了借款103万元,利息只给了3万元。被告认为1.5%的年利率是1.5%,拒绝按15%结息。因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上诉。请判令被告加付利息人民币2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张向东聘请律师代为答辩:“民间借贷约定的1分5厘的借贷利率是指1.5%。双方约定1分5厘的年利率只能按1.5%计算。被告支付的利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此案时,合议庭成员还就利息如何计算发生了争执。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争执差不多了,案子一时难以判决。因为法律上没有对1: 5%的具体解释,按照正常的数学计算规则,1: 5%倾向于每年1.5%利率的解释。

合议庭对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时候,大家都认为本案的利益约定应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判决。该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诉讼双方无法就利息纠纷达成和解,基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贷款利息有两种计算方式:月结利息和年结利息。由于诉讼双方过去都有借款,在过去的利息协议中,双方都是以每年15%或12%计算1.5%或1.2%的利率。因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1分5厘的年利率,应按15%计算。最后,法院判决张湘东额外支付卢生利息27万元,诉讼费由张向东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向东没有上诉,主动履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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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民间借贷的利率纠纷经常发生。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对法益概念的理解,很有借鉴意义。

2014年7月27日,刘向付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刘要求继续借款。双方将未还的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付某再拿出一笔钱凑成10万元借给刘某。双方同意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六,期限为两年。2015年10月20日,刘又向付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6%,期限2年。此后,刘陆续还款20.5万元,剩余借款本息多次支付。付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刘向原告支付借款9.5万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并与第一项同时清偿。

支付部分不满,提起上诉。淄博中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支付借款本金264080元;刘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以刘借款本金264,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利息,第二项、第三项同时清偿。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万元贷款利息约定为百分之一点六。协议清楚吗?

二审法官认为:民法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刘、付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年息1.6%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虽然刘与付约定2015年10月20日借款利息按百分之一点六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到两张借条形成的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应认定原、被告对借款时利息的约定为年息百分之一点六。

由于诉讼当事人对年利率6%的解释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142条第1款规定:对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短语,结合有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主审法官认为:在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首先是根据所使用的文字进行解释。合同文本中使用的文字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解释合同时,应先根据文本解释当事人的文字,即在合同解释方法的顺序上,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当我们理解单词和短语的含义时,我们可以使用字典、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经济人的知识来确定它们。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的,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条款理解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现代汉语词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率按十分之一计算,月息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利”的含义:“利,利率,年利率1%是每年百分之一,月息1%是每月千分之一”。基于民间借贷习惯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年利率6%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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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淄博中院二审思路的最大特点,是在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该法的理解和适用是按照以下逻辑思路进行的:

首先,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要根据所用的文字来解释。法官认为,合同文本的词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解释合同时,应当首先根据文本解释当事人的词句,即在合同解释方法的顺序上,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

其次,当我们理解了词语和表达的含义,我们可以用字典、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经济人的知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的,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条款理解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述。于是,法官找到了汉语理解的权威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找到了民间借贷对“分”和“里”的年月约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

第三,根据交易习惯,确定诉讼当事人借款时的真实利益约定。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约定的,除非借贷双方有专门的文字说明,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约定为16%,是符合借贷惯例的。法官确定贷款交易习惯利率后,主张当事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本案中,判决确认双方约定的民间借贷1分6%为年利率16%。体现了司法公正,值得司法机关借鉴。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也具有重要意义。

注:文章引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刘、付民间借贷案。本文仅引用主要判断意见来论证作者文章主题。所以采用部分引用,1200多字,约占三分之一。由于原文中隐藏了作者、案号和判决该案的主审法官姓名,引用这段文字时无法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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